高雄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廿二日經高雄縣政府八一府社行
字第一八九二一七號函核備在案
 
■ 第 一 章: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矯正其弊害,協助政府推行政策暨謀求本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縣治所在地 - 鳳山。
 
■ 第 二 章: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進出口貨品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國際間貿易之連繫、介紹、推廣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研討及調處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貿易政策、制度之建議及貿易手續之改進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 第 三 章: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進出口業務,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或工廠及製造廠商,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申請入會資格標準:
    一、持有經濟部核發公司登記證照。
二、縣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國際貿易局核發之進出口商印鑑卡(最近三個月內准經營進出口業者)。
四、最近出口或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

前項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七 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得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八 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以每一會員派代表一人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受委託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尊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
     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應予解職,由候補遞補。

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不再入會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查明屬實,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 第 四 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前任任期為限(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以得票較多者為正式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候補當選人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項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常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查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事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派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
  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理監事選舉票格式,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票,由選舉人自由圈選。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由理監事選舉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依本章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廿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八條: 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廿九條: 本會視會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稱則另定之。
     
■ 第 五 章:會  議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第卅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之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卅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第 六 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整,每年於期初一次繳納之。
三、利息收入:本會所有基金,借放或存於合法金融機關所生之利息屬之。
四、會員捐助費:接受熱心貢獻本會之會員自動捐獻之。
  第卅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年度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舉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前項之事業費總額,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三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四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五條: 興辦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第四六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七條: 本會組織如因故解散,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本縣商業會。
 
■ 第 七 章:附  則
  第四八條: 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